廠工住宿生活管理
住宿管理
- 外籍勞工一律住宿舍,宿舍由公司設計之出租賃,並須符合安全、衛生、方便為原則。
- 移工宿舍設有管理人員,並受公司指派之督導管理。
- 移工宿舍管理人員應填造移工住宿人員名冊、分配寢室及床位。
- 移工離開宿舍須向移工宿舍管理人員登記,並採團體行動統一由 工地主管指派專責人員帶隊外出,且應於晚上十時前返回宿舍。
- 移工宿舍管理人員應於每日晚上十時點名。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勸告處分: a. 經點名未到累計達三次,以勸告一次處分。
b. 離開宿舍須未向移工宿舍管理人員登記,以勸告一次處分。
c. 外宿未經宿舍管理人員核准,以勸告一次處分。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一般規定
此規定供移工宿舍住宿者遵守,以維持宿舍的紀律與安全行為。
- 進出移工宿舍須依照進出入程序規定。
- 向管理室申報攜入物品。
- 每位住宿者發給安全識別證,書明姓名及識別號碼,並有標示以鑑別持 有人之狀況。
- 所有住宿者在工地要佩戴安全識別證在外衣上。
- 所有住宿者在宿舍內必須衣著整齊。在移工宿舍範圍內的衣著最低標準 是T恤和短褲。離開宿舍的範圍時,則必須穿著襯衫、長褲和鞋子。
- 住宿者要留在自己的住宿單位,嚴格禁止任意遊蕩。
- 只准在宿舍指定吸煙區內抽煙,床上禁止吸煙。
- 宿舍內不允許任何賭博行為。
- 宿舍內嚴禁酒精飲料和管制藥品,經查獲持有上述物品將嚴厲處置。
- 宿舍內不允許有槍械或攻擊性武器,經查獲持有上述物品將嚴厲處置。
- 嚴格禁止任何募款或收取任何組織的會費。
- 嚴格禁止在宿舍內鬥毆或鬧事。
- 非經公司同意,禁止散發、傳閱或張貼任何資料。
- 任何人被查獲偷竊將送警處理。
- 未經公司同意,不准在工地內照相或攝影。
- 不准在寢室內烹煮食物。
- 禁止故意破壞或浪費任何財物。
- 電力系統之使用不應超過負荷。電力配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器設備不 使用時要關掉電源。電器設備須由合格人員維修。
- 噪音必須減至最低,以免干擾他人。
- 入口和緊急出口要隨時保持暢通,不可放置任何障礙物。
- 寵物不准帶至宿舍內,除非經公司同意。
- 未獲准的訪客不得進入宿舍。獲准進入宿舍之訪客,最遲必須在晚上 九點離開宿舍。過夜留宿需徵得公司同意。
- 女性不得進入宿舍,但受雇擔任清潔工作的清潔員除外。
- 禁止亂丟紙屑和隨意吐痰。垃圾要每天清除。
- 必須依照公司的指示丟棄垃圾。
- 住宿者身體不適或受傷必須向移工宿舍管理人員報告,並立即就醫。
- 所有住宿者除了遵守公司制定之管理辦法外,也必須遵守中華民國 政府頒佈的規定。
門禁管理
- 宿舍管理員維持宿舍安全。
- 進出入宿舍一律使用安全識別證。
- 所有進出宿舍的行李、包裹及物品都必須經宿舍管理員檢查通過。
- 宿舍若發生偷竊事件,必須立刻通知值勤管理員。移工宿舍 管理人員進一步處理。
- 所有住宿者都要遵從移工宿舍管理人員的指示。
- 晚上六點半~七點到隔天早上六點半~七點之間,工務單位要提供宿舍及 其鄰近地區足夠的照明。
- 識別證遺失要通知移工宿舍管理人員,並向公司報備。
- 返回宿舍的最遲時間是晚上十點。
- 移工宿舍管理人員應保管宿舍內所有單位的鑰匙並且在發生緊急 狀況時迅速趕到出事現場。
防火安全
- 工務單位須將消防設備裝設在宿舍內,並定期檢查保養。
- 工務單位負責規劃宿舍發生火災時的緊急疏散計畫,並經公司核准。
- 只限在宿舍的指定吸煙區內抽煙。
- 嚴格禁止在工地宿舍內烹煮食物。
- 隨時關閉瓦斯。
- 每天清除宿舍的所有廢棄物以減少發生火災的危險,並遵照公司的指示 丟棄。
- 不准在宿舍存放易燃物品。
- 宿舍若發生火災,要立刻採取緊急疏散措施。
- 宿舍提供緊急出口,並隨時保持暢通。
火災(緊急)事故疏散程序
宿舍若發生火災(緊急)事故,移工宿舍管理員必須做下列事情:
- 立刻按警鈴,以警告住宿者。然後打119通知消防隊。
- 打開通往宿舍及緊急出口(視實際需要)的主要大門。
- 務必使所有住宿者疏散到空間足夠的區域。
- 清點宿舍的住宿者,以確定所有住宿者都被清點到。並立刻向移工 宿舍管理人員告知未被清點到的住宿者。
- 公司高層主管抵達現場時,隨即報告工作人員的效率及事件的其他細節。
- 務必使通往宿舍各單位的道路暢通,方便消防隊員/救援人員執行任務。
遣返
外籍勞工在職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或違反勞動契約條款且合於免職遣返規定者,應由移工使用單位主管核准予以免職,並知會管理部通知仲介公司協助將其遣返出境:
- 體檢不合格人員。
- 攜眷至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
- 工作專長與公司所要求工種具備必要技術專長不符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 在中華民國境內結婚。
- 申請外僑居留證經駁回者。
- 喪失工作能力者。
- 受僱於其他公司或從事兼業工作者。
- 有違公序良俗、參加械鬥或使用禁藥者。
-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 不服工作指揮情節重大者。
- 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
- 造謠滋事煽動或怠工者。
- 辦事不力或怠忽職守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 有竊盜行為或在公司場所內賭博者。
- 對主管或其他從業人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或其他公司所有之物品者。
- 在公司場所內酗酒者。
- 擅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
- 其他違反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情節嚴重者。
- 違反其他工作規定經開立「勸告單」年累計勸告達三次者。
勞工請假標準
外籍勞工請假規定如下:
普 通 傷 病 假 |
未住院者 | 1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30日 |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公司補足 |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
住院者 |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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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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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 1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4日 |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
公 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視實際需要 給假 |
工資照給 | |
公傷 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 | 治療、休養期間,視實際需要給假 |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備註:
- 員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 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本公司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員工事假、普通傷病假,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表所列為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基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從其規定。
勞基法休假規定:
以下是勞基法明定雇主要給全薪,注意唷!是全薪~也就是放假還是要給錢的
- 例假(勞基法36)
- 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
- 紀念日,民俗節日,勞動節(勞基法37)
- 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給全薪
- 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 公假,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
- 選舉假(勞基法37,內政部定)
-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
還有其他休假:
- 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 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詳細說明: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俗稱特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