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工
申辦條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屠宰業申請引進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勞動部,認定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相關工作(以下簡稱屠宰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本會認定為從事屠宰業之雇主,以經營依畜牧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為限。
三、依前點申請認定者,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四、前點之申請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認定:
- 停工或停業,未申請復業。
- 歇業或已填具歇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六 、第三點之申請,其審查結果由本會函復申請人,並將相關資料函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七、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其屠宰場登記證書記載之屠宰場名稱、負責人或場址有所變更,或有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原認定處分失其效力,由本會將相關資料函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其餘屠宰場登記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不影響原認定處分之效力。
*申請初次招募第19條之2規定外國人試算(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九)
*申請初次招募附加案外國人試算(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