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工


 

初次招募申辦條件

  1.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執或小船執照。但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2.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3.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自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4. 本國船員名冊正本。
  5. 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工作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另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櫃台現場繳交,補正案件請檢附退件函正本。
  6. 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但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

 

重新招募應加附文件

  1. 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核准函影本。
  2. 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申請流程

以上工作天數如受國內外政府政策、政令變動時,以當時情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