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規 > 勞動力發展署 > 相關法規命令 >> 修正「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