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規 > 勞動力發展署 > 相關法規命令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包含對國外輸入或國內產製,領有國外驗證機構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及標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一、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查方式,對檢附下列文件之產品辦理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IEC 60079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一) 國外認證合格證明。 (二) 國外測試報告書。 (三) 技術文件。 二、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未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查方式,對依國際標準IEC 60079規定驗證合格且檢附前款文件之產品辦理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不予展延。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IEC 60079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三、 雇主以申請單品檢定方式辦理認證時,應檢附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國外測試報告書及必要圖說資料,型式檢定機構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應註明僅適用該件產品,其他同一型式之產品不適用。   前項所定國外驗證機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IECEx組織(國際防爆電氣委員會)認證者。 (二) 經國際認證組織ILAC(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證者。 (三) 經簽署IAF(國際認證論壇)MLA(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組織認證者。 (四) 經外國政府認可之公證單位認證者。 (五) 經外國政府認證、授權、認可或委託者。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