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6.我的老闆要求我在勞動(務)契約中簽立保證人的姓名及基本資料,並附證件,可不可以?這是合法的嗎?

依照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稱之為人事保證契約,這樣的契約是民法上所承諾合法契約的類型。故公司要求您簽訂這種契約也是合法合理的,在簽訂前請您務必請務必慎思熟慮,以免滋生爭議。又依同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期間,不得逾三年,所以如果公司要求之此一契約期間超過三年,則是法律所不允許。

我要發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