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21.經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1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同法第37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調解成立之案件自具有相當法院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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