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17.雇主可否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罰則為何?

按「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1條所明定。違反者,得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是以,符合性平法第16條規定之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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