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13.預告工資以何薪資條件做為計算基準(當月實領或應領薪資)?

依內政部75年7月3日(75)台內勞字第419200號公告:「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據此,預告工資應以平均工資計算,始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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