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10.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或河水暴漲,橋樑中斷,行進困難時。
我要發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