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76.勞工健康檢查及費用負擔相關規定為何?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故有關健康檢查費用應由雇主負擔,惟體格檢查費用為所法無明訂,得經勞資雙方協議為之。
2. 實施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項目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第11條。
3.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
(2)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4. 另如粉塵作業及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相關規定請參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至第17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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