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72.什麼樣的情形勞工可以提前預告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且有資遣費?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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