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4.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嗎?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依第二款規定,若約定內容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參酌法院關於競業禁止條款之判決,可歸納下列衡量原則: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三、對勞工就業、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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