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1.資遣費之比例計給規定
自94年7月1日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24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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