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5.有關雇主對任職滿一定期間之勞工不發給年終獎金,應如何處理乙節

依勞動基準法第廿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是以,在職勞工必須達成全年在職且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而事業單位於結算後,仍有盈餘,則依法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至於年終獎金發放標準與方式,法無明定,由勞資雙方約定。如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其發放額度並將之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調整事項」之爭議,依規定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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