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2.適用勞基法行業別有那些?且納入生效日期為何?

參考函釋 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一、不適用之各業:(一) 藝文業。(二) 其他社會服務業。(三) 人民團體。(四)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一)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二)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三)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四)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五)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工作者。(六) 國防事業 (非軍職人員除外) 之工作者。(七)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 公立醫療院所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 (二)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 (三)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四)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台(96)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公告事項: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一字第0970130965號公告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8月29日勞動一字第0970130678號公告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公告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確保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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