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勞工局是否有強制公司一定要與員工簽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有關的規範在哪裡可以參考?

1.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定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違反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2.本局網站提供工作規則範例供事業單位參考,http://www.bola.taipei.gov.tw/server/server_1a.asp?id=勞資關係。 3.現行並無法令規範事業單位應與員工簽立勞動契約,惟為避免爭議,建議事業單位仍能與員工簽定契約,以茲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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