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在職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或違反勞動契約條款且合於免職遣返規定者,應由移工使用單位主管核准予以免職,並知會管理部通知仲介公司協助將其遣返出境:



  1. 體檢不合格人員。
  2. 攜眷至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
  3. 工作專長與公司所要求工種具備必要技術專長不符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4. 在中華民國境內結婚。
  5. 申請外僑居留證經駁回者。
  6. 喪失工作能力者。
  7. 受僱於其他公司或從事兼業工作者。
  8. 有違公序良俗、參加械鬥或使用禁藥者。
  9.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10. 不服工作指揮情節重大者。
  11. 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12.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
  13. 造謠滋事煽動或怠工者。
  14. 辦事不力或怠忽職守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15. 有竊盜行為或在公司場所內賭博者。
  16. 對主管或其他從業人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17.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或其他公司所有之物品者。
  18. 在公司場所內酗酒者。
  19. 擅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
  20. 其他違反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情節嚴重者。
  21. 違反其他工作規定經開立「勸告單」年累計勸告達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