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目前國內監護人力供需失衡現象家庭成員罹患中風、老年失智症或嚴重慢性病患,得申聘家庭監護工以協助家屬照護減輕負擔,一戶以一名為限。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新制放寬後 自 2025年8月1日 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類別】
項目(第 1 ~ 6 項) 項目(第 7 ~ 12 項)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5自閉症 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6染色體異常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持身心障礙手冊可申請外籍看護類別及新舊制對照表

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類別(綠底
說明:身心障礙証明(背面)將註記「新制類別+舊制代碼」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13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1.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分証影本
  2.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3. 診斷証明書正本


失智輕症者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所需文件:

A.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在有效期限內,D診斷代碼: 【換 10.1】失智症者(輕度),即可申辦。
B.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記載失智CDR=1,免立巴氏量表,即可申辦。


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二、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上要記載:
失智 CDR=1 或失智 CDR>1,沒有記載失智CDR分數,就要再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以上工作天數如受國內外政府政策、政令變動時,以當時情況為準。

  1. 外籍監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監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