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間工程總經費達2億元以上或其發包個別工程達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達1年6個月以上。 (工程契約金額達1億元以上,未達2億元,可合併其他民間工程契約累計達2億元以上)。
  2. 公共工程總經費達1億元以上或其發包個別工程達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工程契約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得合併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累計達1億元以上)。
  3. 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3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者,得以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