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準則QA

壹、政策及管理面

一、適用對象
(一)移工聘僱許可期滿免出國1日何時開始實施?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移工出國1日的規定,自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起第3日,即105年11月5日生效。另勞動部已於105年11月3日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移工聘僱期滿續聘的申請書,供民眾下載使用。

(二)移工於105年11月4日(含當日)以前到期,是否可免出國繼續留臺工作?
答:不可以。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規定在105年11月5日才生效,所以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如在生效日前已屆滿,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於聘僱許可期滿日前為移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三)聘僱許可期限於105年11月5日到期的移工,如何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
答:自105年11月5日起,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移工,如與原來的雇主雙方確認有續聘的意願,且雇主具有勞動部核發有效的招募許可,只要雇主提出申請,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臺工作。

(四)從事哪些業別的移工可以繼續留臺工作?
答:沒有行業限制。目前經許可聘僱來臺工作的移工,均得由雇主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繼續留臺工作。

二、相關規定
(一)配合取消出國1日規定,相關應配合修正的規定有哪些?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規定公布生效後,必須配合修正的法規命令,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為求周延,勞動部已於105年11月15日發布實施。

(二)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移工請假返國的規範為何?
答:取消出國1日後移工請假返國之規範,勞動部正在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中,並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發布實施。

(三)何謂「期滿轉換之移工」?
答: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生效後,已取消移工聘僱期間屆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移工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可視其意願與雇主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至其他雇主處工作,倘移工選擇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稱為「期滿轉換之移工」。

貳、申請程序面
一、期滿續聘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答: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取消移工3年出國1日規定。上開規定已自105年11月5日生效,欲申請期滿續聘之雇主可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公布之期滿續聘申請書表送件申請。

二、移工需在聘僱期間屆滿前多久時間,與雇主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雇主?
答: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原雇主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新雇主。

三、為加速移工期滿轉換,可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嗎?
答:不需要。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原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經勞動部核准後,即主動依移工之意願,於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協助媒合。

四、移工免出國1日規定通過後,移工來臺工作3年期滿後繼續留臺工作是否仍須辦理國內求才與申請招募許可函?
答:按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移工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爰此,雇主欲聘僱移工,不論是否從國外引進,均須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籍管理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申請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始能填具申請書申請聘僱移工。

五、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欲期滿續聘移工,已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是否可以不必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答:製造業、營造業雇主申請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如欲期滿續聘移工,仍須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

六、家庭類雇主期滿續聘現任移工,是否仍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答:家庭類雇主申請期滿續聘前,仍需取得招募許可函始得申請期滿續聘。

七、可否使用雇主聘僱移工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期滿續聘移工?
答:有關期滿續聘移工之申請,初期採書面方式受理,網路線上申請開放上線時間將於系統公告。

八、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請假期間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答: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計算係依雇主聘僱移工之行業別、人數及聘僱起訖日期計算,如有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由於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該請假期間並非等同於聘僱關係終止且廢止聘僱許可,故請假期間聘僱許可仍然有效,雇主當依規定繳納之就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