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 何謂外國專業人員?
Ans:
指受聘僱從事下列工作之外國人: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學校外籍教師。
4. 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工作。

Q02. 有關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如何申請?
Ans:
園區廠商申辦初聘、續聘及解聘作業,先至外國人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線上申請系統(http://wcfext.wda.gov.tw:8080/wcfonline/)登錄申請資料,申請者於系統中列印申請書件(申請書、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及文件自行檢核清單)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件方式送本局(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辦理。

Q03. 初聘之應附文件為何?
Ans:
1. 申請書乙式一份(網路列印)。
2.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乙式一份( 網路列印、貼照片)。
3.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可至本局網頁http://www.ctspb.most.gov.tw/下載專區/工商組下載)。
4. 受聘僱外國人之學歷證書影本一份。
5.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6. 受聘僱外國人下列工作經驗證明影本之一(免工作經驗證明者免附)。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者並具有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5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7. 郵局劃撥審查費收據之正本及影本各一份(郵政劃撥收據 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8.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20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9. 若因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需加附離職證明、原聘僱許可函、最近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及外僑綜所稅納稅證明書等影本。 (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備註: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 薪資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類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 學經歷文件注意事項:
(1)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
(2)經驗證之文件請務必自行留正本或備份。

Q04.正式聘僱期滿辦理續聘應附文件為何?
Ans:
1. 申請書乙式一份( 網路列印)。
2.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
3. 續聘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5.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6. 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倘上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聘僱許可工作之事實,應併附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及外僑綜所稅納稅證明書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7. 郵局劃撥審查費收據之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影本蓋印後寄回供報帳用)。

備註: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 薪資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類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Q05. 解聘之應附文件為何?
Ans:
1. 申請書乙式一份( 網路列印)。
2.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3. 勞僱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如無法取得,請檢附切結書)
(1)解約同意書或(2)切結書 (可至本局網頁http://www.ctspb.most.gov.tw/下載專區/工商組下載)。
4. 居留證影本。

備註: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Q06.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申請時機為何?
Ans:
1. 初聘:應於起聘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2. 續聘: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3. 解聘:應於3日內行文向本局報備。

Q07.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中的最近一次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部分,應該如何準備?
Ans:
1. 申請展延繼續留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員,應準備最近一次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惟請檢附證明文件說明。
2. 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Q08. 有關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聘僱許可之審查費額度為何?如何繳交?
Ans:
雇主申請聘僱(含續聘)外國專業人員審查費每案為新臺幣500元,申請人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繳納,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Q09. 受聘的外國人其經歷及工作證明文件等影本,是否須特別註明?
Ans:
上開文件若為外國文件者則須加附節譯本,本局得視需要,要求其文件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所有影本皆須由申請人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Q10.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有何罰則?
Ans: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

Q11. 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薪資限制為何?
Ans:
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47,971元。

Q12. 同時受聘二家公司,則二家公司之聘雇薪資限制為何?
Ans:
有關外國專業人員之聘僱工作許可係屬許可制,非備查制,因此若同時受聘二家公司,則二家公司之聘雇薪資皆必須大於勞動部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47,971元,方能申請工作許可。

Q13.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為何要有最低薪資之限制?
Ans:
政府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同時為避免雇主假白領(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之名義引進藍領外國人力,遂明定雇主聘僱白領外國人薪資限制。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該薪資標準係為國內專技人員月平均薪資〈目前為新台幣47,971元〉,即雇主有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其薪資自不得低於該項標準。

Q14. 申請聘雇外籍專業人士之學經歷限制為何?
Ans:
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辦理。請逕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查詢。有關第五條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而需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部分,園區事業從事下列四項工作者不受必須具備二年以上相關實際工作之限制:
A.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需之設計。
B.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
C.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
D.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

Q15. 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若不具學士資格,則須符合「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規定,其中「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如何認定?
Ans:
可檢附得獎或報章雜誌刊載文件、相關證照、原任職公司推薦函..等文件辦理。

Q16. 外國專業人員同時受聘僱二個以上雇主時應如何辦理?
Ans:
由新雇主提出申請。

Q17. 外國專業人員欲轉換雇主雇主時應如何辦理?
Ans:
由舊雇主向本局辦理廢止聘僱許可手續後,再由新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許可;或由新雇主提出申請並檢附該外國人離職證明文件

Q18. 外國專業人員在台工作期間是否可以另兼他職?
Ans: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若受聘僱於二個雇主以上者,應由個別之雇主提出申請,因此若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要另兼他職,必須要由欲兼職之新雇主提出申請後,始能工作。

Q19. 聘請外籍專業人士擔任董事長如何申請許可?
Ans:
茲因董事長係屬投資者,若係純投資者則應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而非申請工作許可,若欲申請工作許可,則應以董事長兼其他主管(如CEO、總經理、經理..)身份,即資方兼勞方身份申請。

Q20. 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台從事履約工作應如何申請?
Ans:
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聯絡電話:02-89956000)。

Q21. 外國專業人員辦理展延聘僱,是否須於原聘僱期滿後出境再入境?
Ans:
聘僱期滿有繼續聘僱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外國人毋須出境。

Q22. 有關解聘或離境應於何時辦理?
Ans: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同意解聘或離境,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本局。

Q23. 外籍人士與本國人結婚未取得身分證前惟已獲准居留,是否須經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工作?
Ans:
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

Q24. 如何辦理外國專業人員之簽證及居留證(A.R.C)手續?
Ans:
外國人收到本局核准之聘僱許可公文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若於國內,可至內政入出境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Q25. 來台的工作人員,是否因國籍的不同,而所需準備的證明文件,而有所不同?
Ans:
不因國籍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惟部分地區其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

Q26. 哪些地區的外國人來台工作,其所備之文件必須經我國所在地的駐外單位之認證?
Ans:
奈及利亞、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古巴、孟加拉、不丹、伊朗、伊拉克、寮國、緬甸、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利亞、敘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等國家地區之外國人來台工作,其相關證件須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其他國家本局得視需要,要求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