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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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放寬後
自 2025年8月1日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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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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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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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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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第 1 ~ 6 項) |
項目(第 7 ~ 1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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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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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先天代謝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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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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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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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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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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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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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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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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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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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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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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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身心障礙手冊可申請外籍看護類別及新舊制對照表
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類別(綠底)
說明:身心障礙証明(背面)將註記「新制類別+舊制代碼」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 代碼 |
類別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
| 09 |
植物人 |
| 10 |
失智症者 |
| 11 |
自閉症者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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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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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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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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