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單位應於所提申請案核定後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於完成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2)申請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遞補僱用,並於完成遞補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遞補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完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