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