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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10:13 經濟日報 / 記者楊文琪/即時報導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記者邱德祥/攝影
 
老闆惡意將公司倒閉、資遣勞工,卻又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致勞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及參加職業訓練等情事,層出不窮,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如遇雇主惡意倒閉積欠工資,可申請調解,公司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眾則可向勞動局申請開立。

陳信瑜表示,「非自願離職」的定義是,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而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都屬於非自願離職。

勞動局今年1至8月資遣通報統計分析,資遣原因的前三名為「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對其所擔任的工作不能勝任時」、「業務性質變更」,這些通通都是非自願離職,勞工離職前記得要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才能申請失業給付或參加職業訓練;雇主也要記得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北市勞動局及北市就業服務處做資遣通報。

陳信瑜指出,實務上常見以下2種情形:第一、勞資雙方對於離職原因產生歧見,例如勞工認為遭雇主資遣被迫離職,雇主卻認為是勞工自請離職,拒絕發放資遣費及開立離職證明等爭議,勞工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調解後,勞工可檢附調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申請,無須等待爭議結果確定。若勞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也可檢具訴訟受理文件申請給付。

陳信瑜說,第二、當勞工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非自願性離職時,根本無法立即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可向勞務提供地勞政主管機關,即北市作業勞工,可向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洽詢電話請撥1999分機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