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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11:08 聯合報 / 記者胡瑞玲/台北即時報導
 
北市勞動局表示,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的員工若遭資遣,雇主仍須依給予退休金。本報資料照片
 
受到疫情影響,資遣、退休等勞資爭議屢見不鮮,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因公司業務緊縮、虧損甚至關廠、歇業等原因遭資遣,但勞工常有「該領的是退休金還是資遣費」問題,北市勞動局陳信瑜表示,就算被資遣,雇主仍須付退休金,而非以資遣費計算,且計算標準應以勞工選擇新、舊制的不同而有差異。

陳信瑜說,符合「自請退休」條件的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就算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進行資遣,雇主也要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計算發給員工退休金;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的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並發給退休金。

陳信瑜表示,選擇「舊制」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雇主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則要分開計算。也就是說,舊制年資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新制年資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最高以發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舉例來說,純舊制的A勞工在2000年10月1日到職,並在今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總工作年資為20年,雇主應支付35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相同情況對於2005年7月1日選擇新制的B勞工,其保留舊制年資為3年9月,雇主應支付8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以及6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資遣費。

勞動局表示,當員工成就退休條件而被迫離職時,雇主必須依法支付退休金,這是雇主須的法定義務,員工也能獲得退休後的生活保障,此為勞工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