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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日期: 110-03-05
《團體協約法》修正施行已近10年,為了落實工會協商權及強化勞資自治協商觀念,勞動部透過培育集體協商人才、入廠輔導等計畫,讓勞資協商動起來,經統計截至109年第3季,團體協約有效件數已達818件,比較去(108)年同期為751件,成長率為8.9%,顯見團體協約簽約數量持續成長,並且產業別非常多元,分布在製造業、教育產業、金融及運輸業等。

勞動部說明,除了從統計數量來觀察,目前我國團體協約的成長情形以外,如果再進一步分析近年團體協約的簽訂內容,也可以發現協約內容越來越充實、豐富,不論是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或是利潤、盈餘分享,以及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等,在經過雙方協商取得共識後,都已具體納入團體協約中。前述優於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基準的協約內容像是有「本人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薪資照給。員工子女(結婚、訂婚擇一)給予1日,薪資照給」等;利潤分享條款例如有「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災變,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時,仍應給付工資,而如乙方會員為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仍須工作時,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甲方年度如有稅前利益,應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等;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例則有「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會員員工就本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非會員員工支付乙方章程所訂費用予乙方者,不在此限。」及「甲方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乙方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等等。顯見在經過勞動部多年的推動及勞資雙方的努力下,目前團體協約內容,已逐步達到保障工會發展及提升會員福祉的效果。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為了讓有協商意願的勞資雙方可以順利進行協商,除了辦理培訓集體協商人才及編製「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並透過遴聘不同領域的專家,依工會或事業單位的個別需求提供入廠輔導服務,善用本身專業解決受輔導單位的疑難雜症外,更重要的是可以作為勞資雙方溝通橋樑,讓陷入僵局的勞資雙方重啟協商。比如有一科技大廠的工會與雇主原勞資關係非常緊張,工會並且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資方也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進而被裁罰,但雙方透過勞動部所遴聘專家入廠輔導協助與上級工會的共同努力下,最終達成締結團體協約,現在勞資關係和諧良好。

勞動部最後說明,團體協約的簽訂,目的在穩定勞資關係,確保勞資雙方彼此權益,也就是說,團體協約內容對於雇主事業也是有所助益,例如同意實施延長工時或彈性工時的約定,讓企業經營獲得適度彈性;和平義務條款的約定,避免爭議行為的發生而對營運造成影響。因此,勞動部呼籲,雇主在接獲工會提出團體協商的邀約時,應該秉持正向的態度與工會誠信協商、溝通。勞動部今年也將會持續提供入廠輔導服務專案,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以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建議及協助,勞動部歡迎有意願的事業單位或工會可與勞動部洽詢及提出入廠輔導申請。